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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牟三柏与宋先贵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三柏,宋先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371号 原告:牟三柏,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宏,四川永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先贵,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牟三柏与被告宋先贵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牟三柏于2017年7月14日以起诉时遗漏了相邻权中的排水一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三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三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牟三柏负担。 审判员  李绍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