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华林与德惠市大青咀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林,德惠市大青咀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02号原告:杨华林,曾用名杨化林,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惠市大青咀镇太平村四社。负责人:周德忠,村主任。原告杨华林与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大青咀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返还原告641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剩余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