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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中正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惠州市中正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2851号 原告深圳市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宏洋,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中正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xx区xx小组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xxxxxxxxxxW。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惠州市中正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李xx提供银行存款xx元(户名:李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惠州市中正时代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xx元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李xx银行存款xx元(户名:李xx,开户行:xx银行xx支行,账号: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宏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