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芬与佟恩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56号王秀芬,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佟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823380****佟恩江,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佟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883243****王秀芬申请佟恩江人格权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8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