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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亚辉与孙亚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辉,孙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孙亚辉,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孙亚宁,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孙亚辉与被执行人孙亚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亚辉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亚辉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640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账号为XXXXXX的退休工资账户(已在本案中冻结),并有位于个旧市XXXX号的住房及正在建盖的住房各一套,申请执行人孙亚辉与被执行人孙亚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亚宁待其正在建盖的住房装修完毕时,其主动腾出个旧市XXXX号的住房交由法院处置,不足标的部分用其退休工资偿还,至本案案款还清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860元,由被执行人孙亚宁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