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龙善、赵玉梅、严科天等11人与被执行人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喜,王永祥,严科天,李有俊,马龙善,马仁善,许金梅,赵玉梅,樊林生,王志云,陈泽志,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85号申请人:王永喜,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王永祥,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严科天,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李有俊,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马龙善,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马仁善,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许金梅,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赵玉梅,女,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樊林生,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王志云,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陈泽志,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永红,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龙善、赵玉梅、严科天等11人与被执行人陈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龙善、赵玉梅、严科天等11人因被执行人陈永红暂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