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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838号原告: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3407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南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冯春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浩,男,汉族,1996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建侠审 判 员  孙 滢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