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8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建河、廖建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河,廖建文,四川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8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建河,男,生于1971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廖建文,男,生于1966年1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823号黄建河与廖建文、四川省露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了本金4000000元,迟延利息29925元及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付款金额的迟延利息28300元,合计迟延利息58225元,申请执行人黄建河及被执行人冕宁县兴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笔付款金额中一并给付。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7年5月10日前付40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