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王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王建斌,孙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855940380Q,住所地沙县城关滨河路19幢。代表人:���建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榕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陈诚,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建斌,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孙玉琼,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下简称:沙县建行)与被执行人王建斌、孙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县建行以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7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文洁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