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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督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驳回冯国良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国良,长春市龙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文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督134号申请人:冯国良,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长春市龙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新竹路盈嘉花园13栋2单元404室。法定代表人:蒋庆芳,经理。被申请人:郑文锐,男,汉族,1977年3月17日生,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冯国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申请人称,2015年11月被申请人郑文锐向申请人所经营的蔬菜批发部订购蔬菜,至2016年7月已累计欠蔬菜款197000.00元,被申请人郑文锐出具了《未付款协议》。至2017年4月,被申请人已经给付18万元,剩余17000.00元尚未给付,故申请督促被申请人给付蔬菜款1700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国良的支付令请求所依据的是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未付款协议》,该协议的主体为绿园区冯国良蔬菜经销部与长春市龙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故申请人冯国良与第二被申请人郑文锐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国良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