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厥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639号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81290J。法定代表人:欧勇,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强,该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厥秀,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