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燕林勇与延安市宝塔区信用合作联社、延安汇丰工贸有限公司、加永飞、艾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林勇,延安市宝塔区信用合作联社,延安汇丰工贸有限公司,加永飞,艾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林勇,男,1966年11月12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塔区百米大道永信路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沈建宏,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浪、亢文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法定代表人:白雪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永飞,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雪,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燕林勇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信用合作联社、延安汇丰工贸有限公司、加永飞、艾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对延安市宝塔区信用合作联社是否向延安汇丰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借款700万元,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燕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子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