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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田昌与李明、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1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某、安徽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计103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雯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