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清富与王传宗、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富,王传宗,伍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420号原告王清富,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郫县XXX。被告王传宗,男,198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XXX。被告伍丽,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XXX。原告王清富与被告王传宗、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清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清富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