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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清富与王传宗、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富,王传宗,伍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420号原告王清富,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郫县XXX。被告王传宗,男,198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XXX。被告伍丽,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XXX。原告王清富与被告王传宗、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清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清富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