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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6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层。负责人:张永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励,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威,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湖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湖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2014年4月1日进入涉案房屋仅使用一天,后因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公司人员众多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消防大队举报,消防部门要求整改,此后申请人再未使用涉案房屋。二审判决罔顾该事实,直接判决申请人承担涉案房屋再次出租前8个月的租金及由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且未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装修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申请人经消防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后,2014年8月1日至函被申请人,同意按照消防部门的限额要求限定人数,但被申请人无任何回复,此系以明确意思表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导致申请人再次租赁写字楼造成损失,该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3.申请人未支付租金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租赁合同上写明的账户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在申请人有明确致函确认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告知申请人收款账户,此属主动拒绝收取租金,并非申请人违约在先,二审判决对该节事实不予认定错误。太平湖北分公司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太平湖北分公司主张因洪荣公司未复函确认租金收款账户故而其未支付租金,此不构成违约的问题。太平湖北分公司认为,该公司2014年4月1日进入涉案房屋进行使用,2014年4月2日因洪荣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向该公司发出《收款账号确认函》,但该公司未予回复,故而未支付租金。此系洪荣公司的原因所致,太平湖北分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关于租金的收取及支付问题,双方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为:“太平湖北分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方式存入洪荣公司指定账户,或将支票送至洪荣公司法定地址,洪荣公司核实收到太平湖北分公司交纳的款项后,应向太平湖北分公司出具发票……”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从约定内容来看,租金的付款方式有两种,太平湖北分公司在洪荣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去函确认收款账户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仍可选择第二种付款方式即“将支票送至洪荣公司法定地址,”但太平湖北分公司未进一步询问也未采取第二种付款方式,直至本案起诉至法院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二审判决认定太平湖北分公司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有事实依据。关于太平湖北分公司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仅使用一天,不应承担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14日期间的租金问题。本案中,原审法院已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装修事宜约定为:“太平湖北分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其施工图纸应事先得到洪荣公司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在获得批准后,洪荣公司应为太平湖北分公司尽快进入该房屋内进行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太平湖北分公司保证房屋的装修、修理、分割、安装设备或改建不得影响租赁所属房地产结构安全及其他相关物业租户正常使用。”由此可见,对于房屋的二次装修应由太平湖北分公司提交报请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在太平湖北分公司进入涉案房屋的第二天,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消防大队向太平湖北分公司发出《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载明涉案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消防安全问题涉案房屋未能投入使用。洪荣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在出租交付给太平湖北分公司使用之前已经由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现太平湖北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后,应按合同约定报请消防部分验收审核。太平湖北分公司因其二次装修的原因,导致消防部门验收未合格,由此造成该房屋未能投入使用的损失应由太平湖北分公司自行承担,此不能成为太平湖北分公司不交纳租金的理由,其该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关于太平湖北分公司主张洪荣公司应承担其经济损失的问题。如前所述,太平湖北分公司因二次装修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审核通过,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中亦载明要求最大容纳人数不超过250人,在武汉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建议太平湖北分公司实际工作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的情况下,太平湖北分公司未遵守合同约定,二次装修后未进行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其自身行为导致出现消防安全隐患,涉案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太平湖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开元审判员  马文艳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漆昌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