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峰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樊峰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褚昌俊。被告:樊峰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峰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