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君霞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220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董广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君霞,汉族,住庄河市。本院(2016)辽020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