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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秀英与被执行人孙冬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英,孙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英。被执行人孙冬青。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冬青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绍辉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宗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