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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宝忠诉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忠,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37号原告:叶宝忠,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辉,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叶宝忠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海波独任审理此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9日,被告王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没过半个月,被告王辉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等到还款日期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宝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退回给原告叶宝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