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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何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何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322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院东,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何洪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何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巴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