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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艳梅与邵明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梅,邵明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479号原告:吴艳梅,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邵明均,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本院在审理吴艳梅与邵明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艳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艳梅负担。审判员  王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