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艳梅与邵明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梅,邵明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479号原告:吴艳梅,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邵明均,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本院在审理吴艳梅与邵明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艳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艳梅负担。审判员 王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