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巍与张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张文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20号原告:魏巍,男,汉族。被告:张文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与被告张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