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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前进与王重建、陈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进,王重建,陈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274号原告:陈前进,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王重建,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生,住西华县。被告:陈敏,女,汉族,1974年3月6日生,住西华县。原告陈前进诉被告王重建、陈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经依法催缴,原告陈前进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陈前进经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前进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