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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唐爱菊与驿城区人民法院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菊,杨金玲,安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复36号复议申请人唐爱菊,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杨金玲,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安付成,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复议申请人唐爱菊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执异101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驻马店市老街新村十字路口南北路土地【土地证号:驻国用(2005)第48**号,面积129平方米】一宗及房屋两层三间,该宗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系被执行人安付成。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驻国用(2005)第4871号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安付成,查封被执行人安付成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唐爱菊的异议申请。唐爱菊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驻马店市老街新村十字路口南北路土地【土地证号:驻国用(2005)第48**号,面积129平方米】一宗及房屋两层三间是错误的,该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秀丽和王秀琴,该房屋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关系。驿城区人民法院的查封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2016)豫1702执异101号之二执行裁定。本院查明,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安付成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老街新村十字路口南北路土地【土地证号:驻国用(2005)第48**号,面积129平方米】一宗及地上房屋两层三间后唐爱菊提出异议。2016年10月19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唐爱菊的异议。2016年12月15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02执异10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16)豫17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2017年6月13日,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02执异101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唐爱菊的异议。本院认为,唐爱菊所提异议的内容是针对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的归属所提出的,而非针对该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所提。原审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而非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豫1702执异101号之二执行裁定。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