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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启华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440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黄启华,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邛崃市人民法院并处被执行人黄启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黄启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第九项“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