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天津市天感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天津市天感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吉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允涛,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感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洞庭路(天津市远大感光材料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感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二中行执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二中行执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