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刚与郦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刚,郦灿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643号原告:朱刚,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星、楼剑君,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灿华,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刚诉被告郦灿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刚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