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郝宽云、刘俊秀、赵杰、刘艳、郝方牛、闫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郝宽云,刘俊秀,赵杰,刘艳,郝方牛,闫巧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7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负责人刘雄,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郝宽云,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乡。被告刘俊秀,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乡。被告赵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乡。被告刘艳,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大昌汗乡。被告郝方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被告闫巧兰,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郝宽云、刘俊秀、赵杰、刘艳、郝方牛、闫巧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