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再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49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再军(曾用名杨再勤),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苗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再军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杨再军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广场公交车站,伸手从被害人刘某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盗走1部小米牌MAX手机,并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杨再军逃至福州市仓山区某公交车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小米牌MAX手机被当场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刘某。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小米牌MAX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再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及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仓价认扣【2017】088号《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军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再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再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再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洪飞法官助理 庄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