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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生诉被告周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生,周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2970号原告张万生,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晏承来,辽宁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清,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张万生诉被告周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铁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万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晏承来,被告周洪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万生诉称:我是被告周洪清的亲舅舅。2014年4月份,被告周洪清因为买楼缺少资金,向我借款6万元,后还我3万元,下欠3万元一直没给。后来我跟被告要钱,被告一直推拖,到了2017年5月12日,我要求被告给我打条,被告就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当时借条上被告承若到2017年6月底还钱,到期也没给,所以我起诉了,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洪清辩称,借钱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万生与被告周洪清系亲属关系。被告周洪清于2014年因买楼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万元,半个月后偿还原告3万元,下欠3万元借款一直没还,后于2017年5月12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言明“今借张万生叁万元,还钱日期2017年6月底”,借款到期后,被告没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借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人即本案被告周洪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洪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万生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洪清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