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安邦与袁雷、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邦,袁雷,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20号原告:武安邦,居民。被告:袁雷,居民。被告:陈超,居民。原告武安邦与被告袁雷、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武安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安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155元,由武安邦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