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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安邦与袁雷、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邦,袁雷,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20号原告:武安邦,居民。被告:袁雷,居民。被告:陈超,居民。原告武安邦与被告袁雷、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武安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安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155元,由武安邦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