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连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吴连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化路27-5号楼B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连桐,男.再审申请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连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的损失没有判决认定的那么严重,判决认定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案系群体系列案件,相同的20余件案件,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减半赔偿了当事人损失,所以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的结论全额赔偿也是错误的。在程序方面,一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了上诉费,而一审法院拒绝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其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公正判决。吴连桐提交意见称,一审已经生效,判决合法合理,也不存在程序问题,无需再审。本院认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铁刚审 判 员 薛 丽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