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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5775苏州高新区思进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苏州迪诺曼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思进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苏州迪诺曼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775号原告:苏州高新区思进塑胶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93629876,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佩霞,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迪诺曼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8953657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东延路50、52号。法定代表人:黄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思进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迪诺曼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思进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