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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耿三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三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耿三保,男,汉族,1939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耿三保因起诉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耿三保称,首先,上诉人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且合法享有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行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依照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次,上诉人认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系本案在受理后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而非原审法院认为的其他机关的职责,从而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另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涉案项目是否非法占用土地的认定并非本案的前置程序,亦非上诉人解决宅基地被非法占用的唯一途径。上诉人的合法物权被非法侵害,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合法合理的。请求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