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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奥都曼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奥都曼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73号被执行人:广州奥都曼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村镇南村村兴业大道自编工业园I区1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CHOYOUNGTAK。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州奥都曼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奥都曼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商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