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红英、胡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英,胡佳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英,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富生路振宇公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佳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红英因与被上诉人胡佳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和公告传唤,上诉人王红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红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62元,由上诉人王红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叶振平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