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甘肃省靖远县人,住天水市。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玩忽职守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甘05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宣告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某犯玩忽职守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赵 岷审判员 汪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