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新霞、毕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新霞,毕玉祥,孔凡臻,李兆智,陈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816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城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系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丕营,系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被告:徐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毕玉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孔凡臻,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兆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陈秀云,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鲁1321民初3816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霞、毕玉祥、孔凡臻、李兆智、陈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需要公告相关开庭材料而中止诉讼,现公告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