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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新霞、毕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新霞,毕玉祥,孔凡臻,李兆智,陈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816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城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系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丕营,系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被告:徐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毕玉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孔凡臻,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兆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陈秀云,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鲁1321民初3816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霞、毕玉祥、孔凡臻、李兆智、陈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需要公告相关开庭材料而中止诉讼,现公告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