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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学胜、马安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学胜,马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财保27-1号申请人黄学胜,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申请人马安军,男,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申请人黄学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安军所有的住房公积金、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黄学胜以其所有的鄂J×××××小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学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安军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或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二、查封申请人黄学胜所有的鄂J×××××小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申请人继续使用,但不得作买卖、转让、抵押等权利处分。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黄学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裁定。审判长  蔡劲松审判员  宛 静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