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兰如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如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如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7年5月5日被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如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如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8时许,柳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柳城县六塘镇某屯被告人兰如美家查获吸毒的兰如美,并在其居住的房间床头柜上的一个红塔山烟盒内查获一小袋透明封口袋疑似毒品,又在其家中一楼客厅火砖墙壁一处凹槽处查获一袋牛皮纸内装疑似毒品。经与兰如美当面称量,透明封口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l.06克;牛皮纸内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31.10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袋疑似毒品冰毒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明,涉案的32.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柳城县公安局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如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当面称量、取样、封存记录、照片、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兰如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如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兰如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如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32.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柳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院宜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