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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9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08454。法定代表人:蔡敏丹,董事兼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闽0623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48.18元,期限为一年。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自行进行庭外和解,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48.18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94元,由宝达(漳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