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XX兵、马巧燕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兵,马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3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XX兵,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马巧燕,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本执行人XX兵、马巧燕需缴纳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