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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行与苗建西、程晓燕、程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行,苗建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向阳大道114号。法定代表人:何艳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苗建西,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程晓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程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行与苗建西、程晓燕、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2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苗建西、程晓燕、程刚,申请标的为5337794.6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双方协商自行处置抵押房产,若未能如期处置将由法院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抵押房产暂不宜由法院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