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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中柱、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柱,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柱,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中柱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3722200.00元,剩余案款372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