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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一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任一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任一智因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1369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17)浙0782刑初1369号刑事裁定书;2.确认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小青触犯破坏公私财产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故意毁坏财物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