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春扬与何庆九、王小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扬,何庆九,王小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725号原告:李春扬,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何庆九,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告:王小夫,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萍,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春扬与被告何庆九、王小夫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小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扬撤回对被告王小夫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群 勇人民陪审员 赵江梅人民陪审员张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江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