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存桂与武少玲、青岛亿亚通标准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桂,武少玲,青岛亿亚通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泓奥工具有限公司,张学花,青岛赛源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147号原告:王存桂,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武少玲,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亿亚通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武少玲,总经理。被告:青岛泓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冯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张宗国。被告:张学花,女,48岁,汉族,住址。被告:青岛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鲁4**号。法定代表人:杜兆龙。被告: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2栋1楼。法定代表人:肖国梁。本院受理原告王存桂诉被告武少玲、青岛亿亚同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泓奥工具有限公司、青岛赛源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物流有限公司、张学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04元,减半收取331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