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启浩与赵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浩,赵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721号原告:王启浩,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赵章华,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浩与被告赵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王启浩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