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含明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含明,仙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初41号原告刘含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沙湖镇。被告仙桃市公安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局局长。2017年7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含明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含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含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含明负担。审 判 长 田长青人民陪审员 舒雅萍审 判 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