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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支行、陈社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支行,陈社恩,陈凯恩,罗延惠,卜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县支行,所在地宾阳县宾州镇永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6750066111。负责人马世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社恩,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陈凯恩,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罗延惠,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卜永良,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宾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2451.5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卜永良在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但已在本院另案执行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需等待另案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卜永良住房公积金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